本报郑州11月12日讯(记者 李见新)今天,河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按照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中小学同期进度。
河南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河南省”“全省”等字样。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河南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用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