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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放管结合加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 进一步落实好高校办学自主权

2017-11-13 来源:教育部收藏

成都理工大学党委书记 谭书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必须走自己的高等教育发展道路,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在新的形势下,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扎根中国大地,深化教育改革,尤其是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这是职称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改革的有力举措。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一方面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另一方面也迫切需要加强监管,牢牢扭住改革的“牛鼻子”,切实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才能更好发挥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这根“指挥棒”,充分激发高校人才发展活力,充分调动高校教师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期出台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监管内容、监管方式、惩处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给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套上了“紧箍咒”,在保障高校职称评审权力清单的同时,开出了一份责任清单和管理服务清单,体现了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内在要求的三个统一:

  一、体现了高校作为职称评审主体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职称制度是高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是以促进高校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一方面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学校发展的人才开发使用机制,另一方面也明确了高校主体责任,划定了权力边界。

  《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由学校自定,报主管部门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对评审结果的自主使用,规定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这让高校在选人用人上目标更加明确,任务更加清晰,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真正给了高校“能者上、庸者下”的制度保障。

  权力和责任是辩证统一的,放权不等于“放手”,《暂行办法》既规定了高校职称评审权力的边界,也为权力编织了“制度的笼子”。为维护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避免人情交易等问题,《暂行办法》要求高校职称评审相关文件的出台须严格遵守决策程序,要明确职称评审责任、标准、程序,有关材料档案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过程可追溯,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事后监管,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体系,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全过程都纳入监管范围,要求高校主动接受监督、强化自律和社会监督,实行“双随机”抽查、专项巡查,严惩评审专家和高校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问题突出的实行警告、立即整改、暂停资格、收回资格和责任追究等惩处措施,确保高校自主评审的公正。

  二、体现了高校自主办学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统一

  高校教师队伍的活力是高校活力的源泉,是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主要动力来源,也是保障高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主力军,《暂行办法》一方面立足于把高校教师评价和选用工作放活放好,将高校教师评价的“指挥棒”交给了高校,让高校掌握评价的标准和工作主导权,有利于形成高校人才百舸争流、十步芳草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进一步强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师德师风一票否决等有关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学术导向等相关要求,确保在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原则立场下做好高校职称评审工作。

  《暂行办法》突出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自主性,让选才、用才的工作由高校说了算,让高校真正成为教师的“伯乐”,让专业的人才遇到专业的“伯乐”,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培养什么样的教师,学校可以按照自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和规划,保障了高校发展“不拘一格”选人才的需要,有利于促进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激发高校自主办学的活力和创造力。

  高校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这面旗帜管总。《暂行办法》明确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情况,纳入监管内容,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结果,追究责任,确保职称评审中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坚决落实高校教师的“四个统一”要求,让高校教师真正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体现了个体价值、高校价值和社会价值导向的统一

  高校教师的成长既是教师个体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高校发展壮大的需要,推动党和国家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的需要,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应该关照个体、高校和社会三个维度。《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高校的自主权,让高校自主评价教师,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制度性藩篱,就是要“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让高校教师的发展向着“自由而全面”的目标更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充分体现人才的个体价值和理想追求。

  各高校在发展目标、办学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一流的大学需要一流的教师,教师队伍建设是高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高校可以遵照中央要求,结合自身特色,制定本校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加强同行评审,确保高校自主评审落到实处,充分体现高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个性,是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为高校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学校发展提供了条件和保障。

  高校教师不仅是个体和高校的价值集合,还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体队伍,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因此,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坚定树立为党和国家教育事业选拔培养人才的使命感,坚持服务国家需求和注重实际贡献的评价导向。《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教师评价的这一社会价值导向,将个人价值、高校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起来,凝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合力。

  扩大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是国家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将教育改革发展向纵深推进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形成的《暂行办法》瞄准了职称评审制度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给出了一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管理服务清单,既为深化监管体制改革,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高校教师成长规律,客观公正评价高校教师,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提供了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忠建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