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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

2017-11-13 来源:教育部收藏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江吉彬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同时加强监管。放管结合的这轮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高校贴近实际,自主选人用人,自主评聘,也有利于保障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秩序,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放得下”,明确高校权责,切实依法治校

  《暂行办法》明确了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边界。放权高校,并不意味着高校在职称评审中不受约束,这就要求高校必须依法治校,科学行使评审权,并主动接受监督。政府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不再直接主导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审,并不代表政府对高校的发展失去目标期望,而只是将直接管理变革为与高校达成契约的间接管理,保障高校规范、有序地行使职称评审权。

  (一)自主制定评审办法,实现特色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这意味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从政府主管的相对统一的标准转变为具有高校特色差别的多样化标准,以适应高校差异化的发展需求。高校要充分考量教师队伍内部的多样性,把握学科、类型差异,制定适应本校教师队伍实际状况的评审标准,避免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建构教师职称评审的标准。

  (二)规范文件制定程序,保障制度效力

  《暂行办法》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的制定规范与制定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还要符合学校章程等相关规定,并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议事程序研究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与人社部门备案,彰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制度公平。

  (三)结合岗位设置,实行评聘合一

  评聘合一,关乎高校学术评价和资源有效配置,关乎高校教师学术诉求和自我价值实现。《暂行办法》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聘要与岗位设置相结合,实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高校依据文件规定自主评聘。

  (四)注重评审过程,强化高校自律。职称评审权的下放对高校内部治理而言既是机遇亦是挑战。《暂行办法》要求高校将职称评审情况定期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同时明确评审材料保存期限为至少10年,确保评审过程可追溯。高校要建立自律机制,强化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内部管理。

  二、“管得住”,明确监管内容,创新监管方式

  《暂行办法》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由政府主导的审批制向高校主导的备案制转变,强化高校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监管作为政府服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促进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一)监管内容上更加强调程序公正

  其一,对评审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主要从评审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报备等方面加强监管,明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二,对评审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主要从评审组织组建、评审过程、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监管,明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监管方式上强调“双随机、一公开”原则

  注重过程管理,主要通过定期核查、随机抽查、专项巡查、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方式,构建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进行有效监管。

  三、“两结合”,明确惩处机制,保障公平公正

  《暂行办法》明确了“放管结合”的保障机制。构建高校自律作用机制、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保障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与客观。

  (一)树立正确导向

  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建立评审专家“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有利于高校建立公平的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严肃违纪查处

  个人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与惩处。同时明确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高校,要暂停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

  综上所述,《暂行办法》的印发,是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了政府监管、高校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为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评价教师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

(责任编辑:忠建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