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范国睿
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的重视,也体现了“综合治理”的特点,对当下以至今后一个时期内全国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将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明确多元主体的共同责任
为中小学生创设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是包括学校、家庭以及各类社会机构等多元主体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调查研究表明,造成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家庭教育缺失。尤其是单亲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的孩子,往往缺乏来自父母与家人的关爱与指导;二是学校教育价值偏离。许多学校和教师只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不仅忽视德、体、美等方面的教育,更忽视学生心理健康与个性发展;三是社会教育缺失。青少年个人的成长与发展,与其成长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社会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其多维构成要素以及这些要素运行发展而构成的动态复杂的环境,每时每刻都对其成员发生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学校和家庭,作为社会系统的构成元素,在青少年发展问题上,其主要责任是教育与养育;其他社会机构、社会力量,同样肩负着为青少年营造积极、向上、安全的成长环境的责任,这是关乎到国家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历史使命。在国家层面,由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同时要求各地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健全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在地方和区域层面,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真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
教育与预警相结合
每一起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双方都是受害者,受害者一方,身心受到伤害;施害者一方,人格受到伤害,如果事件严重,依法受到惩处,影响一生的发展。这类事件的发生,还进一步会影响一个班级、一个群体、多个家庭及其成员,因此,对待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无论是用教育的方法还是法治的方法,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学生的人格与心灵成长健康问题,因此,在应对策略上,应当综合运用积极教育、早期预警、现场干预、依法惩处、心理疏导等方式。学校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符合中小学生身心特点的集体活动和主题活动,为其创造良好交往机会和教育环境,形成团结向上、互助友爱、和谐的人际交往氛围和教育氛围,使其在健康、文明、向上的氛围中学习与成长。在积极教育的同时,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治与行为责任后果教育,防患于未然。
根据《意见》要求,应加强对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青少年犯罪信息数据库、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的综合分析,重点监控学校周边、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动态研判,对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预测预警、实时监控、轨迹追踪及动态管控。加强青少年心理疏导,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
依法治理
面临日益猖獗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世界各国大大加强了立法等相关惩戒措施。2013年6月,日本参议院审议通过《欺凌对策推进基本法案》;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加强立法,通过制定欺凌行为认定标准和严惩欺凌行为,遏制校园暴力;英国政府教育与技能部于2003年发布《反欺凌行动宪章》,鼓励学校和学生签署,67%的中小学制定了专门针对欺凌的措施。2002年8月,挪威政府总理、全国教师协会、各区反欺凌联盟、全国家长协会和儿童监察员代表共同发表了《反欺凌宣言》,对学生欺凌和暴力实行“零容忍方案”。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周岁故意伤害但没有致人重伤的,不能构成犯罪,这类行为均作为一般民事纠纷,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比之下,除德国、日本把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外,法国是13岁,荷兰、印度、加拿大、希腊、匈牙利、丹麦是12岁,中国香港和美国的纽约州是7岁。为此,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刑法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借鉴相关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监禁执行,强制其参加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监护者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强化其教育、监护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