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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设计
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

2014-12-16 来源:教育部收藏

国务院参事、人大附中校长 刘彭芝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的描述与规定。从人大附中多年来实施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践情况来看,我认为,《意见》提出的评价内容全面、可观察可比较,评价程序环节清楚、评价责任主体及要求明确,有助于高校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及水平,更有助于推进素质教育走向深入,促进学生认识自我、积极主动的发展,实现自我的完善与进步。

  我认为该《意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对“思想品德”的评价内容具体化,切实避免了流于形式

  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精神,《意见》对高中学生的“思想道德”标准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范,提出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信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与以往常常用“热爱党、热爱祖国,思想品德良好、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等评价内容相比,更为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意见》还列举出了可以被考察和记录的具体活动内容、行为表现和典型事例,如鼓励学生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并将参与的次数、时长作为记录的内容,这就切实避免了学校在评价学生思想品德时出现大而空等问题。

  二、评价内容增加了“艺术素养”,这一尝试意义重大

  《意见》中除了“身心健康”方面的评价之外,还增添了对学生“艺术素养”方面的评价,这是有重大意义的尝试。人的健康和谐发展,离不开强健的体魄,同时也需要艺术的熏陶与滋养。评价中不仅涉及到平时比较熟悉的音乐、舞蹈、美术、书法等项目,还出现了戏剧、戏曲、影视这类更具民族特色、综合艺术性质的项目。这对于加强青少年的艺术品味,提升艺术素养的自觉意识,使艺术爱好和技能伴随学生终生,有着极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三、“学业水平”部分的评价内容层次分明,有很强的指导性

  在学业评价方面,《意见》将对学生的考查定位为“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学生的基本学习能力,而“选修课程内容、研究性学习成果”等,则是学生的学术能力,尤其“具有优势的学科学习情况”,则是学生个性特长及创造潜能,体现了鼓励性评价的原则。这样的定位将使对学生评价的内容从单一的成绩考查向丰富的能力考查转变,由原来的终结性评价变为终结性评价和过程发展性评价相结合,使对学生基本能力的考查从一元走向多元。这非常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方式的根本性变革。

  四、评价程序环节清楚,具有规范、严谨、递进的特点

  在《意见》的“评价程序”条目里,规定了“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形成档案、材料使用”五个操作环节,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都非常清楚和明确。其中,在“形成档案”环节中提出了“避免面面俱到、千人一面”的要求,这体现了综合素质评价对于学生个体特长、个性差异的关注。在“评价程序”的设定上,能够明显感受到了程序的规范性、严谨性和递进性。此外,《意见》中特别提出“高等学校在招生时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做出客观评价”。这些规定将有望打破高考“唯分数论”对中学教育的桎梏,促使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人才选拔中能够真正发挥出其重要参考价值。

  我从《意见》中真切地感受到了国家对于人才培养的高远目标和人才标准的长期规划,以及求真务实的人才评价原则。我相信,《意见》的实施会对整个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起到积极的引领、规范作用。

(责任编辑:王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