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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2014-11-08 来源:《中国教育报》收藏

教育部综合改革司司长 刘自成

  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必须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理念,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充分发挥法治对教育综合改革的引领、规范、推进和保障作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着力以法治思维引领教育综合改革。准确把握法治的内涵和精髓,牢固树立依法改革、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法治思维。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作为法治思维的核心理念,把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作为教育综合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扶持最贫困地区和最困难群体作为优先任务,把改革资源配置方式作为根本措施,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重要保障,保证每个孩子都有学上,让每个孩子都接受有质量的教育。

  着力以法治程序规范教育综合改革。教育综合改革要遵循法治精神和原则,着眼办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把教育改革决策与教育法治建设紧密结合,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和依法治教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决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精细化,健全决策酝酿提出、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切实提高教育综合改革决策质量。

  着力以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要坚持重大教育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切实加强对各地各校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力度,积极探索“一授权、两报备”机制,支持地方和高校对于需要取得授权的重要改革举措,按程序申请授权。加强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严肃查处扰乱教育秩序和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为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着力以法治形式保障教育综合改革。在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进程中,推动做好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以法治成果承接、深化改革成果,对教育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提出立法建议,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已经不适应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规定,积极推动修改和废止;对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问题的,要及时推动作出解释。

  着力以改革精神落实教育法治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这既为教育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对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首先要把这些具体部署和要求纳入教育综合改革总台账,逐一研究,逐一督办,切实保证四中全会关于教育法治建设的精神落地生根。

(责任编辑: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