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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第三方评估 推进高校公开透明

2014-11-14 来源:教育部收藏

  透明是实现法治的基石。无论是公权力,还是准公权力,唯有运行透明,才能倒逼权力运行水平提升,防止权力利用、寻租,实现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也才能减少猜忌、赢得公信。抓好高等教育,于私是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保障,于公是落实国家百年教育大计、实现教育强国梦的重要基础。高等学校依照法律授权实施高等教育及部分管理工作,是典型的准公权力行使者,自然对公众负有说明义务。因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之外,高等学校也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

  近年来,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信息公开,走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前列。继制定、修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后,教育部又于2014年发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清单的形式,明晰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方式。尤其是,《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还明确提出,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督查。

  对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是政府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和重要路径,也是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精细化管理的核心要义是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有机结合,用科学、客观的统计数据来反映管理现状、指导政府决策、引导被管理者的行为,反对并防止拍脑袋决策。这必须要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门的测量工具来进行独立、客观、科学的评价。

  长期以来,无论是评价政府自身工作,还是评价政府管理状况,往往都是由管理者主导、由管理者评价,具有局限性。首先,管理者主导评估,往往受管理者自身视野、视角的制约,因对一些做法习以为常、产生“免疫力”,而无法发现问题与症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其次,管理者主导评估,限于人力、精力、能力,很容易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目前无论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其他部门,都普遍面临事多人少的困境,难以投入充足的人力全面、深入地进行评查,主要依靠被管理者自报材料,就会出现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局面。再次,管理者主导评估,很容易陷入自说自话、自娱自乐的窘境,做得再好,都难以赢得公信力。

  对高等学校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公开信息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价,避免管理者主导评价、高等学校自我评价的种种短板,必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是指:由一个既独立于管理者,亦独立于被管理者的主体,依照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客观评判。首先,评估者只能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外的主体。为了确保评估的客观性,评估者绝不能与被评估者有利益纠葛,既不能是其管理者或者被管理者,也不能任何商业目的,与之有任何的利益输送。唯有如此,评估者才能摆脱“屁股决定脑袋”的定律,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评价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和高校落实信息公开规定的情况。

  其次,评估必须坚持依法设定指标的原则。确定好评估什么、怎么评估是做好评估的前提,不能漫无目的、随心所欲。评估也是一个指挥棒,于法无据、随意评判,缺乏严肃性,非但不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反而会引发工作的混乱。就高校信息公开的评估工作而言,只能坚持“依法”原则。即,法律法规等要求高等学校公开什么,就评估什么,要求怎么公开,就怎么评估。

  复次,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原则。第三方评估的生命力在于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做到一视同仁。只有在评估指标设计和评分标准中最大限度排除主观随意性,杜绝拍脑袋、凭感觉打分的做法,才能有效掌控评估活动,防止评估结果出现明显偏差。为此,应尽可能减少各种价值判断的指标,不做“好”、“坏”的区分,而着力评判“有”和“无”,不让测评人员过多裁量权,不让其见仁见智地做选择。唯有这样,才能做到用一把尺子度量信息公开工作,让所有被评估者心服口服。

  再次,评估应当坚持测量日常工作,不搞突击检查。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工作,不是一阵风似地搞运动。必须做到“四不”,也就是不提前通知评估对象、不提前布置评估工作、不作动员、不告知评估内容。就高校信息公开而言,公开什么、向谁公开、什么时间公开、以哪种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这就像是高考大纲,考试出题的范围已经十分明确、具体,各类高校都应当闻风而动,认真执行。评估中能否获得较好的评价,完全取决于自己是否严格按照“考试范围”和要求去做。因此,评估应着重于对高校日常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价,而不是像搞运动一样,为了取得一个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结果,上下其手应付评估检查。当然,评估信息公开状况,评估结果也要“阳光”,评估结束后,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都应向社会和被评估者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检验。

  最后,评估必须注重制度的运行效果。第三方评估的最终结果可能是得出一套测评指数、一组排名,也可能得出一系列统计数据,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每一个测评指标的数据采集,分析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让每一个高校了解自身工作的亮点及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明确究竟是制度设计存在不足,还是制度落实不到位,也就能够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有力的参考,为高校管理工作进入更为精细化的阶段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教育部出台《清单》,用一个动态的清单明晰高校的公开义务,又明确提出鼓励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冀望借助第三方评估的力量,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更高的台阶,这是开明之举、自信之举和创新之举。相信借助这一手段,必能为高校信息公开考核、督查、问责提供更为客观的依据,并促进高等教育工作更加透明、规范,进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吕艳滨)

(责任编辑:王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