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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规范管理建立培训机构优胜劣汰市场机制

2012-10-22 来源:《中国教育报》收藏

  《中国教育报》最近刊出一组报道,调查教育培训机构的“生财之道”,包括“禁奥”后各大培训机构纷纷“改旗易帜”,以“科学实践”、“快乐思维”、“数学尖子班”等名目重新将“奥数”包装推出;利用阶梯式的课程设置、名师等长线策略将家长们牢牢套住等。客观而言,报道揭示的问题,早在多年前就存在,而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问题一再被“揭露”,教育培训却越来越红火?

  在笔者看来,对于培训班的乱象,一方面要加强监管,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在选择培训班时要有理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注册为学校才能招生。这貌似很严格,却将其置于“既是学校又是企业”的尴尬境地,以及监管的“灰色地带”。教育和工商部门都可以监管,又都可以不监管。分析各地出现的教育培训机构纠纷,都与此有关。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社会培训机构显然应被归为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加以管理。这是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正本清源。

  如果切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今后都应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对外就称教育服务公司,不再挂牌为学校,这样既避免了教育培训机构打着学校旗号招生,也有利于归口监管部门,防止部门间推诿监管责任。作为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目前舆论关注的教育培训机构欺诈消费者、夸大宣传等问题,也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治理,追究培训机构的责任。在教育培训机构纳入工商管理后,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就像购买商品一样,要对“商品”的性能、企业的服务进行理性的分析。

  近年来,针对教育培训存在的教育质量纠纷,有舆论呼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的监管。这完全是行政管理、行政办学的旧思路,就连大中小学,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都要落实办学自主权,何况培训机构呢?对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主要靠的不是行政部门,而是消费者自身的理性。消费者在选择教育机构时,要查看其举办资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要及时对其违规招生、夸大宣传的行为进行举报。作为完全按市场竞争规则经营的教育公司,其生存就在于消费者的选择,如果消费者不选择,这些公司就难以生存。

  当然,要根本治理“培训热”,让消费者更为理性,还必须深入分析导致培训热的根源对症下药。旺盛的“培训热”背后,是基础教育不均衡、“择校热”高烧不退、升学评价体系单一的现实,是政府应该真正出重拳解决的问题。如果只把“培训热”简单归因为培训机构的逐利、家长的不理性,就会导致治理成为“一阵风”。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教师节前指出:“必须加快建立科学的、多元化的教育评价体系。只有把学生、教师和学校从应试教育中解脱出来,教育事业发展才能有更广阔的天地。”如果“择校热”不缓解,单一的评价体系长期维持,“培训热”是很难消退的。因此,只有当多元的评价体系建立,社会培训机构才会成为学生个性化、差异化的选择,特长班、兴趣班也才能回归其本位。(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熊丙奇)

(责任编辑:于晓媚(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