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30日电(记者俞菀)记者30日从上海市教委获悉,《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出台,针对校车安全工作中“人、校、车、行、证、责”等主要环节,明确了管理要求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方面,上海市教委要求各区县充分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尽快制订校车服务方案,明确校车使用学校、配备数量、运营模式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责任到人,明确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车辆、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审核和日常管理,确保车辆、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不带病上路。
根据《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实施校车由区县政府许可的制度,明确了相关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受理流程;明确校车驾驶人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必须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经历和良好的行驶记录,无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等;明确自2013年9月1日起,全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其中“四规定、三不得”的校车运行总体要求包括:校车要“在规定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并在规定站点停靠。”“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等”。
《规定》同时明确,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城郊结合部和郊区区县政府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区县政府首先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安排住宿,其次可以提供校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