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我部对各地推荐的1885项教学成果进行了初审。经审查,确定:1873项推荐成果初审合格。现将初审结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电话:010-66096713,电子信箱:xrhu@moe.edu.cn)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