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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咨询

2021-04-19 来源:教育部收藏

  问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0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那么在实践中应如何界定“小学高年级”?比如在“六三”学制、“五四”学制等不同的义务教育学制中,小学高年级应从哪个年级开始起算?(留言时间:2021-3-27)

  答复:《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教育。以此推算,一般来说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学校而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尽的管理、保护职责略有不同,因此在管理方式上应有所差别。因此,无论小学实行哪种学制,高年级都应当从小学三年级起算。(政策法规司提供)

(责任编辑:谢沂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