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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内容的咨询

2021-04-09 来源:教育部收藏

  问题:请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中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指的是什么?教师对“违规违纪情节比较轻微的学生”可以适当增加哪些额外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能否举例说明?

  第九条中的“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指的是什么?“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让其承担哪些校内公益服务任务?能否举例说明?(留言时间:2021-3-19)

  答复:《规则》规定的让违规违纪学生承担公益服务任务,是各国在学校管理和青少年行为矫治中的普遍做法,其法理基础在于:因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使班级、学校集体秩序、权益受到侵害,学生可以通过公益服务的方式对这种侵害予以补偿。

  第八条规定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指的是使班级学生整体受益的任务,一般在班级教室内实施,也可以是在班级组织的校内、校外活动中实施,如值日、打扫教室卫生、画黑板报等。此外,还可以结合实际由本班学生民主决定哪些属于班级公益服务。

  第九条规定的“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指的是使全校学生整体受益的任务,一般在校内公共区域内实施,也可以是在学校组织的校内、校外活动中实施,如校门口值周、打扫公共场所、整理公共活动室等形式。(政策法规司提供)

(责任编辑:谢沂楠)